法定刑以下的核準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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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刑以下的核準的程序是什麼

法定刑以下的核準的程序是什麼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實行逐級報請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

上訴或者抗訴合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仍需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個法院都有否決權

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的處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之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什麼叫法定刑以下

法定刑是一個量刑幅度,而這個幅度內一般存在最高刑點、最低刑點,還有處在中間位置的各個刑點。“法定刑以下”是指法定最低刑點以下,而不是最高刑點或者中間刑點以下,也不是某一犯罪行為具體應當適用的刑點以下。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曾經明確規定:減輕處罰是指“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裏所説的“法定刑”,是指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的刑法規定的不同條款或者相應的量刑幅度。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適用較輕的刑種或者較低的刑期,是“從輕處罰”,不是“減輕處罰”。所以,當法定刑有幅度時,“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就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法定刑以下的處罰就是指,比如根據罪犯的罪行量刑標準是在3到5年的有期徒刑,但是考慮到有其他立功行為、或者其他行為等的表現,量刑標準可以考慮在1到2年的有期徒刑,這就是在法定刑以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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