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減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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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減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減刑,減刑分為應當減刑和可以減刑,刑法對減刑的規定是怎樣的?減刑刑期如何計算?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減刑分為一般減刑(或稱“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或稱絕對減刑);二者適用的關鍵條件(或稱實質條件)有所不同,所減刑期幅度也不同。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在行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只要具備“悔改表現”與“立功表現”之一者,即可以減刑,並不要求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確有悔改表現”要求同時具有“認真遵守監規”與“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而“立功表現”側重於犯罪分子客觀方面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行為。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具體表現本法條已作了列舉式規定,其仍然側重於犯罪分子客觀方面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行為表現,並不必須要求犯罪分子同時具備“確有悔改表現”。

關於減刑的限度,無期徒刑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有期徒刑犯、拘役 犯、管制犯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死緩犯則不少於14年(包括兩年死緩考驗期間在內——見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9條第2款之規定)。

刑法第七十八條所規定減刑的對象僅限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管制四種主刑,而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刑法》第50條已有規定,它們的實質條件是不同的。緩刑犯的減刑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5條有所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刑法》57條第2款、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4條也有所規定,這些特殊的減刑與本法條的減刑在適用對象、實質條件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要混淆。

同緩刑、假釋不同,減刑適用的對象條件沒有禁止性、排除性的規定,即不論是否屬於累犯,不論是長期徒刑犯還是短期徒刑犯,不論是一般普通犯罪還是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罪犯,都可能依法獲得減刑(當然,死刑立即執行者除外)。這一點,也不應同緩刑、假釋的適用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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