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案件判決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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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案件判決書怎麼寫?

社會生活中一些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一些政府機關執法部門或檢查部門進行行賄,以便獲取個人利益,然而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對於這些問題及情況司法部門是嚴厲打擊的和審判的,那麼行賄案件判決書怎麼寫,這是許多人想要了解的。下面小編將以行賄案件判決書怎麼寫?為內容為您詳細解答有關行賄案件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鄭某某犯行賄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平頂山市衞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於浙江省樂清市,漢族。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行賄經平頂山市衞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衞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13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衞東區分局依法逮捕。2010年5月11日因涉嫌行賄犯罪被平頂山市衞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0年8月13日,因犯行賄罪被本院決定依法逮捕。現羈押於平頂山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賀某,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頂山市衞東區人民檢察院以平衞檢刑訴(2010)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海光犯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頂山市衞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洪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海光及其辯護人賀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鄭某某在給平煤集團天宏焦化公司供貨期間,為了能把生意做成,以銷售提成的方式先後多次向平煤集團天宏焦化公司物貿公司主抓採購的副經理侯玉龍(另案處理)行賄88萬元,先後多次向平煤集團天宏焦化公司供應站業務員魏俊生(另案處理)行賄6萬餘元。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先後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9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鄭海光系人民電器集團平頂山市藍宇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行為應定性為單位犯罪,被告人鄭海光的行賄目的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其犯罪也沒有重大社會損失和重大不良社會影響,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真誠悔罪,建議對其處以緩刑。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鄭某某在給平煤集團天宏焦化公司供貨期間,為了能把生意做成,以銷售提成的方式先後多次向平煤集團天宏焦化公司物貿公司主抓採購的副經理侯玉龍(另案處理)行賄88萬元,以給好處費的形式先後多次向平煤集團天宏焦化公司供應站業務員魏俊生(另案處理)行賄6萬餘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鄭某某供述,我於1999年認識侯某某, 2003年他任焦化公司供應站的副經理,主抓業務工作,我讓他幫助我們公司繼續向焦化公司供貨,同時增加供貨量,我向侯玉龍承諾,如果能讓我們繼續向焦化公司供貨,我按供貨量的8%或5%給他提成,侯玉龍同意了,生意也做成了。從2000年至2010年一共給侯玉龍行賄88萬元。魏俊生是供應科科長,我和侯玉龍的業務計劃都要通過魏俊生下發,業務上要跟魏俊生接觸, 2006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一共給魏俊生6萬元左右的好處費。

2、證人侯某某證述,上海人民電器公司平頂山分公司在1999年之前就給我們公司供貨,主要經營電料,其經理姓鄭,2003年之前,我收受的好處費額度都比較小。老鄭給我的都是現金,有時候是去我家給的,有時候是去我辦公室給的,2006年之後鄭海光代替老鄭來給我好處費,鄭海光也是去辦公室或者家裏給我好處費,鄭氏父子兩人包括逢年過節在內,一共給我的好處費大概有120萬元,他們給我的好處費是按照他們給我們公司供貨量的百分之八給我提成的。

3、證人魏某某證言,從2003年開始與鄭海光打交道,他是根據利潤情況,在業務結完後,將錢用信封裝好,到辦公室或請吃飯時給我。最後一筆是在2009年5月份,給有3000元錢。累計給我有15萬元。

4、證人鄭某某證言,我們給侯玉龍供貨量5%到8%的提成,2000年到2003年上半年一共給侯玉龍有3至4萬元的好處費,2003年到2007年一共給侯玉龍送了有62萬元左右的好處費。都是焦化公司將貨款給我們後,算算利潤,然後看利潤多少,算好給侯玉龍的提成,然後鄭海光給侯玉龍送過去。具體咋送的我不知道,每次送完之後他都給我説,我負責記賬。2007年5月鄭海光成立新公司之後是否給天宏焦化的人送過錢,我就不知道了。

5、人民電器集團平頂山市藍宇銷售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6、人民電器集團平頂山市藍宇銷售有限公司與平頂山市天宏焦化公司供貨的銷售賬冊一份。

7、侯某某、魏某某的户籍證明、平煤天宏焦化公司出具的主體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先後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9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其辯護人對被告人鄭海光屬單位行賄的辯護意見缺乏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 李某某

審判員 胡某某

人民陪審員 李某某

××年××月××日

書記員 尹某某

行賄案件判決書的書寫有一定的規範標準,以上舉例將會更方便您學習。生活中我們每個人應清楚行賄案件罪的認定過程,讓自己時刻保持清醒,杜絕違法犯罪行為。通過正當途徑來獲取經濟利益才是正確的方式。行賄早晚會被抓到並判決,大家要避免走上這條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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