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行政判決書範文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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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行政判決書範文怎麼寫

我國法律中,司法文字貫穿了我國法律的始終,例如,人們在提起訴訟時需要發起起訴書,而在法院判決後需要向起訴人和被告人提起判決書。判決書則是表達了法院對判決的全部意見和判罰。那麼工傷認定的行政判決書範文怎麼寫?

原告:王x,又名王xx,男,漢族,生於1986年2月19日,現住xx市黃河路綜合樓3門棟102號。

委託代理人:袁xx,河南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xx,男,漢族,生於1960年6月10日,農民,系原告之父,住址同原告。

被告:xx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長。

委託代理人:劉xx,該局福利科幹部。

委託代理人:周xx,該局福利科幹部。

原告王x不服被告滎陽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及委託代理人袁xx、王xx,被告委託代理人劉xx、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王x系xx市康潔汽車配件裝飾部的學徒工。2003年2月27日晚,原告及另一學徒工張x受其師傅王xx指派到烤漆房加班。在等侯水加熱期間,王x在橡膠桶上寫東西,張x點燃桶上報紙,導致桶爆炸,將王x面部燒傷。原告王x是經師傅安排加班的,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被告在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後,未經認真調查核實就認為原告在非工作期間受傷害而作出不認定工傷的決定顯然是錯誤的,請求法院判決:

1、撤銷被告作出的豫(勞)工傷認字[2004]04號工傷認定通知書;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證人張x出庭作證。證人張x在庭審中證明的主要內容是:2003年2月27日晚飯時,師傅xx安排我與王x加班,這時只有王x、師傅我在場。晚飯後,我和王x在烤漆房休息等待水加熱,任x和孫xx也在烤漆房。我吸過的煙頭點燃了王坤坐在桶上的報紙,桶爆炸將王x面部燒傷。後得知桶裏裝的是烯料(易燃品)。

被告辯稱:被告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後,依法向xx市康潔汽車配件裝飾部下達了協助調查通知書。康潔汽車配件裝飾部在有效時間內提供對王x燒傷的情況説明及在場人員孫xx、任賓及王xx的調查筆錄及派出所的調查筆錄,以上證據材料均證明師傅王xx未安排王x、張x加班。原告王x卻沒有證據證明其傷害是在加班中造成的。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原告王x在非工作時間所受傷害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工傷認定不服應先行復議。故,我局作出的豫(勞)工傷認定[2004]04號工傷認定通知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份;工傷認定通知書一份;送達回證二份;診斷證明書一份;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一份;受理通知書一份;個體工商户申請開業登記表一份;

xx市康潔汽車裝飾部向被告提交的調查筆錄5份:

2、京城派出所2003年2月28日詢問任x筆錄一份,主要內容是:證明王x被燒傷的事實,但着火的原因不清楚;

3、京城派出所2003年2月28日詢問孫xx筆錄一份,主要內容是張攀開玩笑將王x坐在桶上的報紙點着,桶裏的烯料爆炸,將王x燒傷。

4、2004年3月26日裝飾部委託xx市索河法律服務所張xx調查師傅王xx的筆錄一份,主要內容是2003年2月27日下午六點多下班後,我就回家了,並未安排王x、張x二人加班。

5、裝飾部委託張xx2004年3月26日調查孫xx的筆錄一份、2004年4月1日調查任x的筆錄一份,主要內容是證明事故當晚王x、張x不是在加班。

原告王x申請工傷認定時向被告提供的調查筆錄1份:

6、2003年12月21日原告委託代理人調查張x的筆錄一份。證明內容與當庭證言一致。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6無異議,對證據2、3、4、5有異議,認為證據2、3、4、5均是複印件,不符合證據形式要件,且證據2、3不能證明王x不是在加班,證據4、5證明內容互相矛盾,缺乏真實性。

合議庭評議認為:證人張x當庭證言、被告證據2、3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採信;被告提供的證據1、6原告無異議,本院亦予以採信;被告證據4、5與本院認定的證人張x當庭證言有矛盾,本院不予採信。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原告王x系滎陽市康潔汽車配件裝飾部烤漆學徒工。2003年2月27日晚8時許,另一學徒工張x在烤漆房用煙頭將原告王x坐在桶上的報紙點燃,因桶中盛有易燃品烯料,該桶遇熱爆炸,將王x面部、頸部、雙手燒傷。

原告王x父親王xx、母親李xx於2004年2月23日向被告xx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於2004年3月15日受理。2004年3月25日被告向xx市康潔汽車配件裝飾部下達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要求其於10日內將有關材料函告或派人當面陳述有關情況。xx市康潔汽車裝飾部在有效時間內向被告提供了情況説明、京城派出所詢問任x、孫xx的筆錄、委託xx市索河法律服務所張xx向王x峯、任賓、孫德輝調查的筆錄等證據材料,證明王坤不是在加班,其在非工作時間內所受傷害不應認定工傷。原告王坤向被告提交了向張x調查的筆錄一份,證明王x、張x二人系受師傅安排加班,王x在加班時間內所受傷害應認定工傷。被告認為原告無證據證明其在加班時受傷,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豫(勞)工傷認字[2004]04號河南省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王x所受傷害不是工傷。原告王x不服訴至本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豫(勞)工傷認字(2004)04號工傷認定通知書,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關於原告王x是否是在加班中受到傷害這一焦點問題上,被告xx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採信的用人單位xx市康潔汽車配件裝飾部調取的證明原告王x不是在加班的證據與證人張x當庭證言有矛盾。被告據此作出的豫(勞)工傷認字[2004]04號工傷認定通知書屬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被告辯稱對工傷認定不服應先行復議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滎陽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豫(勞)工傷認字[2004]04號工傷認定通知書。

二、限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原告王坤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是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滎陽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黃xx

審判員趙x

審判員禹x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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