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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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行賄罪的,行賄罪量刑規定如下:

(1)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賄罪客觀方面認定需要注意問題是什麼

1.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2、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3、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來財物的價值;

(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託;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行賄罪的量刑標準主要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量刑會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時還需要處以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最高是可以處以無期徒刑並且處以罰金,甚至是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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