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輔助庭前準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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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司法輔助庭前準備都有哪些?

法院司法輔助庭前準備都有哪些?

1、法院司法輔助庭前準備包括查明當事人、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庭前準備,法院在決定對案件開庭審判後、正式開庭前,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而進行各項準備工作的訴訟活動。旨在為庭審作準備,對提高審判效率、保障訴訟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如中國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必要時,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庭前會議;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喚當事人等。活動情形應當製作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法院開庭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亦或者是其他的案件,一旦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案件,為了確保案件的審判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受理案件的法院會做一些庭前準備,諸如將確定的開庭時間、地點等告知案件當事人,明確這些當事人是否會到庭等,都是庭前需要做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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