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開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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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開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一、原告開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1、起訴狀(N 1)份,N代表被告人數,即在被告人數的基礎上再多準備1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

2、原告及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各一份;

3、證據清單(N 1)份,證據清單主要指證據的來源、名稱、證明目的等;

4、證據材料(N 1)份,原告認為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據是否準確及有效需要根據案情確定。

二、怎樣起訴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於他人發生一些糾紛事件,那麼在無法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解決,那麼在訴訟時也是需要當事人準備相關的材料,一般會需要起訴狀以及相關的證據等,如果當事人對訴訟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提出上訴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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