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案件如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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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辯護重心前移,積極與檢察機關進行協商

認罪認罰案件如何辯護?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首先要積極開展程序性辯護,申請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力爭提前終結訴訟程序。其次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自願認罪可能帶來審判程序的簡化,使得量刑辯護的重心前移,即從庭審階段前移至審前程序中,這主要集中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應及時有效的與檢方進行量刑(含不起訴)協商,以實現對當事人從寬處理的法律效果。

2、提供建議而不代替當事人決策

辯護律師應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積極參與其中,併為當事人提供合適的建議。但是,辯護律師始終應是程序選擇的建議者,而非決定者。辯護律師可以結合具體的案情為當事人分析利弊、幫助其認真權衡,但必須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而不是簡單輕率的替當事人作出決定,更不能強迫當事人選擇認罪認罰。

3、避免當事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做認罪認罰

在辯護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可能存在片面追求提高“認罪認罰率”的角度,使得當事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這顯然是不妥當的,即使最後讓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過來簽字,也是一種流於形式的程序,在沒有充分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情況下,很可能犧牲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類似情形,更應及時與辦案人員及當事人深入溝通案情,避免出現錯誤。

4、注重刑事和解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種參與型司法制度,不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參與,也要有被害人的參與。辦案機關不僅要考察致害人悔罪的態度,更會考察其實際表現,是否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則是重中之重,致害人及其家屬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諒解的基礎上,對被害人進行合理的賠償,是致害人“認罰”的表現,因此,積極促使致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給予被害人合理的賠償,並獲得被害人的充分諒解,對於化解雙方矛盾和獲得從寬處理具有積極的作用,辯護人在實際工作中,要高度重視並積極推動該項工作。當然,在實踐中存在被害人漫天要價的情況下,如果被害人始終拒絕諒解,並不影響當事人的認罪認罰程序。

5、制定合理的庭審辯護策略

刑事辯護庭審中,律師擔任辯護人,理當依法獨立履行辯護職責,辯護權是其法定權利和義務,其行使“獨立辯護權”不屬於對認罪認罰的違背。所以,無論嫌疑人是什麼態度,辯護人可以獨立發表意見,不受嫌疑人意志所左右。但是,從辦案實踐來看,案件如果啟動了認罪認罰程序,那麼確定案件核心事實基本上不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同時嫌疑人本身就存在坦白或者自首的情節,對於這樣的案件,如果委託辯護人是此前一直就代理本案的,同時也是簽訂具結書的見證者,一般不建議做無罪辯護;如果委託辯護人並非是簽署具結書的見證者,那麼在證據確實不足,並儘量與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溝通變更起訴內容或者量刑建議未果的情況下,重新審查案件或者做實質無罪辯護。具體的庭審辯護思路必須依據在案的證據而定,辯護律師應當將辯護重點放在對證據審查、以及庭審質證上,雖然當事人認罪認罰,並不代表證據沒有瑕疵,如果辯護的方向是不能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或者可能構成其他較輕的犯罪,那麼仍然可以收到良好的辯護效果。

認罪認罰案件的辯護應該遵循以上幾個原則,並且律師在辯護之前要充分的瞭解案情,積極的聯繫家屬並且及時的和嫌疑人見面,不要讓嫌疑人貿然的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制定合理的辯護策略,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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