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認罪辯護詞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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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雖然被告人作為犯罪嫌疑人,但刑事訴訟法是允許他們有自己的辯護律師的。雖然通常情況下公訴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是被告方仍有權利,通過律師的辯護,提出一些減免罪行的意見。那麼被告人不認罪辯護詞如何做?

被告人不認罪辯護詞如何做?

被告人不認罪辯護詞如何做?

一般情況下,律師和被告人及其家屬就辯護思路能夠達成基本一致,或是作無罪、或是作罪輕辯護;但是不排除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辯護人的辯護思路不一樣,例如,被告人認為自己有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這種情況發生的比較多,有的是基於辯護策略,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不足,但是被告人自認確實犯罪,為爭取較好的認罪態度。

另一種情況則是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而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只是罪輕或有減輕情節,這時辯護人如何辯護?是按照律師獨立辯護原則,繼續作有罪辯護還是按照被告人的辯護思路作無罪辯護?

如果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辯護人在閲卷後認為公訴機關的證據非常紮實,有罪證據確鑿,認為被告沒有如實向辯護人陳述案件事實,可以依法拒絕辯護。不能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辯護人作有罪辯護。

一、法理上辯護人不能指控被告人

按照刑事訴訟法理論,我國的刑事訴訟由原來的糾問式訴訟轉變為對抗式訴訟,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提出有罪證據;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提出辯護意見,對證據質證,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材料和意見;法院居中裁判,確認證據效力、確認是否有罪、衡量罪行輕重。作為辯護人在刑事辯護中不能指控被告人犯罪。

二、法律規定方面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對辯護人辯護職責的規定。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辯護人的職責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三、司法實踐中的矛盾

在刑事案件辯護中,有的被告人認罪,有的不認罪,被告人認罪時,辯護律師作罪輕或無罪辯護,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沒有什麼爭議。被告人不認罪辯護律師作無罪還是罪輕辯護,如果作罪輕辯護,就會出現被告人不認為自己有罪,而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有罪只是罪輕。這樣就會出現辯護人指控自己的委託人有罪的局面,有悖辯護人的法定職責和任務。

我國刑事訴訟法按照無罪推論原則,所以在正式判決前,被告都只能稱作犯罪嫌疑人。通過各種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確犯了某種罪行後,定罪量刑。被告辯護律師通常應該與被告思路一致,根據被告本人認罪情況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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