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國家資金15萬怎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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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取國家資金15萬怎麼懲罰?

套取國家資金15萬怎麼懲罰?

套取國家資金15萬將會按照貪污罪對此進行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的處罰,套取國家資金定罪是需要按照貪污罪來進行處罰,套取國家資金據為已的,大多情況下會構成貪污罪。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規定是怎麼樣的?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文就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認定展開。

本罪主體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單位,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關於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通常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罪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單位犯罪,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雖然是經集體研究決定或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具有單位犯罪的某些特點,但是這種犯罪並不是為單位整體謀取非法利益,而是為單位個體謀取非法利益,也就是説,它是一種自然人以單位的名義,為個人(不限於本人)非法佔有國有資產而實施的犯罪,與謀利性是單位犯罪的必備條件不相符合。因此,刑法只規定對自然人追究刑事責任,而沒有對單位規定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本罪是單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第一,《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這就説明,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個人不能獨立構成本罪。

第二,謀利性不是單位犯罪的必備條件,不可否認,單位犯罪一般是為了謀取單位的非法利益,但並不是所有的單位犯罪都是為了謀取本單位的利益,從修訂後的刑法看,有些單位犯罪其主觀上不要求謀取利益,如單位非法出借槍支罪等。

第三,從單位犯罪處罰原則的規定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就是説,如果刑法分則和其他它法律規定單位不適用兩罰原則的,就不能對單位判處罰金,而只能追究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四,從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目的來看,是以單位名義,以單位分配的形式將國有資產分發給個人,而不是為單位整體謀取利益,故並不要求對單位判處罰金。第五,經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後實施犯罪行為是構成本罪的根本特徵。

當代的社會,貪污財產,那麼將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退學具體的處罰的力度,還有就是相關的一些情況,都必須要嚴格的按照刑事法律規範來進行判斷,有一些是屬於套取國家的資產,但是後續佔為己有也是需要按照貪污罪來進行定罪處罰的,這一點是可以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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