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長不批捕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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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長不批捕的情況有哪些?

一、檢察院長不批捕的情況有哪些?

檢察院長不批捕的情況有: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等。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我國相關法律中不予批捕的內容有哪些?

1、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衞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於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3、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4、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在案件的審理中不予批捕的情況有着明確的規定,確實符合不進行批捕的情況的,那麼人民檢察院的院長有權做出不予批捕的處理結果。如果案情複雜且案件十分重大,涉及大犯罪人數眾多的,需要檢察委員會共同討論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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