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上法庭前要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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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上法庭前要準備什麼?

一、當事人上法庭前要準備什麼?

如果是訴訟當事人開庭前,要準備好本次案件中訴訟應該運用到的相關證據。然後呈報給法院。如果對法院的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流程不太熟悉的,可以請一個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案件的代理上庭。

收集與訴訟主張有關的證據,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規的,可以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案件。如果是被告家屬的可以做以下準備: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圍繞訴訟主張收集證據,證明原告的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提交答辯狀,對原告的訴訟主張進行反駁。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案件。

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2)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3)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二、庭前準備包括哪些準備

1、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審理前準備工作的內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間向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原告、被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也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如果當事人不瞭解自己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哪些,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人民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3、確定舉證期限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內容即是對證據材料的準備,為保證訴訟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

4、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

證據的交換有利於實現訴訟的公平進行,避免“證據突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5、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審理前準備階段的訴訟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提交的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對這些材料,審判人員應當進行認真審核,以便歸納、明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以及確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調查的證據的範圍。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如果是一方當事人將雙方之間的糾紛提交到人民法院之後,此時人民法院如果是立案受理的話,此時是需要起訴方與被起訴方及時的收集相關的證據,以及提出明確的答辯意見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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