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用地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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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非法用地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非法用地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用地的罪名具體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土地犯罪的共有4種罪名:

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2、非法佔用耕地罪;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

4、非法低版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罪。

三、侵佔土地犯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其實在國家法律制度當中,關於非法用地的罪名也比較多,比如企業非法佔用耕地或者非法佔用國有土地,甚至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具體的刑事責任得根據非法用地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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