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阻礙警察執法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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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礙警察執法拘留多久

關於阻礙警察執法拘留多久

阻礙民警執法如果情節輕微的不會被拘留,如果情節嚴重的,尚未構成犯罪的,會被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同時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民警的正常執法活動依法受到法律保護,遇到人民警察正在執法時,要積極予以配合,不能辱罵正在執法的警察。涉嫌妨礙公務罪的,刑事拘留最長3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哪些行為屬於阻礙執法

一是言語方面

1、是侮辱謾罵。對執法人員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2、是威脅恐嚇。對執法人員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執法人員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3、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羣眾或媒體誤解。

二是肢體方面

1、是物理阻礙。通過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使得執法人員不能接近或帶走涉嫌違規的物品;

2、是肢體衝突。使用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不以造成執法人員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涉嫌違規的物品脱離控制或監管狀態;

3、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造成執法人員傷亡,最終達到涉嫌違規的物品脱離被控制或監管狀態的目的。

三是其它方面

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引起羣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警察在進行依法執行任務的時候,作為公民需要配合警察執法,並且不能夠阻礙警察執法,如果有阻礙警察執法的行為,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需要接受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涉嫌的是妨礙公務罪,刑事拘留最長是不超過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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