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非罪的差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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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非罪的差異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與非罪的差異是什麼?

1.主體標準。只有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這是對犯罪主體的一般規定。

2.主觀標準。在主觀上,行為人除具有主觀故意外,一般還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故意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對於敲詐勒索罪來説,認識因素的內容有:恐嚇他人並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是違法的,被害人受到精神強制從而喪失財物,該違法行為與喪失財物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如果行為人自認為在行使權力而未對行為的違法性產生認識,則不宜認定為具有敲詐勒索的故意。

二、敲詐勒索罪如何量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數額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在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地”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僅為敲詐勒索的“由頭”或“藉口”,而非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即並非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為。

這兩種罪名的法律定義是不同的,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是根據敲詐金錢的數額來決定的,存在敲詐數額較大的情形,需要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敲詐數額巨大的情況,要判3~10年有期徒刑,敲詐數額特別巨大的,需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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