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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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怎麼判?

一、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怎麼判?

1、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與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毀壞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兩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明顯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或放任上述設施被破壞的危害結果;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過失,即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設施被損壞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結果。

(2)對犯罪構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則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

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侵犯的對象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並且都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是,兩者存在着明顯區別:

(1)主體不同

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後者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的職工。

(2)客體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傳播、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後者侵犯的是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的作業安全。

(3)客觀方面不同

前者是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與從事傳播、通訊作業活動無關,後者是在傳播、通訊作業活動過程申,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規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因此,由於上述部門的職工在作業過程中的業務過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能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論處。

不管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還是其他的人員,都不是實施任何可能會廣播電視設施被損害的行為,否則實施此類行為之後造成的後果嚴重,那麼不管是因為過失、還是故意才實施損害行為,都有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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