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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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毀壞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兩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明顯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或放任上述設施被破壞的危害結果;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過失,即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設施被損壞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結果。

(2)對犯罪構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則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

三、本罪與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客觀上都有過失損壞的行為,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者的區於侵犯的對象不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設備。

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情節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是有不同的處罰量刑辦法的,另外還需要對是否達到過失的行為來進行調查取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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