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管轄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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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的管轄權歸誰?

銷售假藥罪的管轄權歸誰?

銷售假藥罪的管轄權歸公安機關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也是屬於經濟犯罪之一,所以公安機關的經濟偵查大隊對假藥犯罪也有管轄權的。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怎麼認定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銷售假藥不僅屬於違法的行為,在道德上也是受到強烈譴責的。假藥對人體的傷害非常大,有可能對他人的生命安全構成非常大的威脅,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根據案件的惡劣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的不同,犯罪嫌疑人接受的刑罰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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