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違約金支付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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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勞動者違約金的支付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須交違約金的兩種情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有什麼?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作為一種雙務合同,雙方都可能發生違約,現實中單位違約比較多。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雙方約定好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等,勞動者違背的,就要支付違約金,具體數額根據合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