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公訴案件時有自訴的時候可以轉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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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辦公訴案件時有自訴的時候可以轉換嗎

偵辦公訴案件時有自訴的時候可以轉換嗎

根據情況判斷。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二)《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五)《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六)《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範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起訴。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自訴案件,為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我國的自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是指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説,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刑事案件主要是分為了自述類案件和公訴類案件。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屬於公訴案件,公訴案件一般指的是公訴人代表國家依法來向法院提起工作,並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之間也是可以相互轉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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