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有連帶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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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有連帶關係嗎?

刑事責任有連帶關係嗎?

刑事責任沒有連帶關係,刑事案件講究“罪刑一致”,沒有連帶的説法,有可能負連帶責任的僅限於部分民事賠償責任。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後,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等對民事賠償有連帶關係。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刑事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其中,“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指的是與被告人共同實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行為,但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刑事被告的監護人”指的是未成年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的監護人。

二、提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原告必須是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説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賠償數額和事實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3、被害人的損失為物質損失,且是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一般的情況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要在檢察機關對犯罪分子提起公訴或法院量刑前,向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

人民法院在開庭時,對刑事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一併審理和同時判決,只有在可能會延遲刑事案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先審判刑事案件,後審判附帶的民事訴訟。對附帶的民事訴訟也適用調解的原則,也可以撤訴。判決後也可以就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期為10天。

刑事責任並不存在連帶責任這種説法,有可能負連帶責任的僅限於部分民事賠償責任。若某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不止一個,那麼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在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後,這些公共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對民事賠償就有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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