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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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考驗期滿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緩刑考驗期滿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緩刑考驗期滿,由公安機關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察期限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的人民法院。

二、緩刑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進行社區矯正,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考驗期有多長時間?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適用緩刑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由此可見,緩刑考驗期滿以後不需要罪犯本人去辦理什麼手續,到時候公安機關會通知當事人的,當事人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即可。在公安機關向當事人宣佈了已經通過緩刑考驗期了的情況下,就可以和其他公民一樣正常的工作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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