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減刑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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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減刑是怎麼規定的

社會正常的公共秩序和我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這都是因為受到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約束和保護。如果我國公民在生活當中有任何的違法犯罪的行為的話,肯定都是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對於一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考慮判處緩刑。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緩刑考驗期減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緩刑考驗期減刑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報請法院申請減刑。但緩刑並不嚴格約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執行過程中,緩刑很少有減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二、什麼情況下會判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其實本身緩刑就是一種較輕的刑事處罰結果了。所以目前在司法實踐過程當中,在緩刑執行期間很少有減刑的。本身緩刑就是針對一些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這類犯罪嫌疑人而適用的,所以緩刑不適用於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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