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鹽用於食用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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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用鹽用於食用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工業用鹽用於食用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鹽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下列鹽製品:

(一)不符合食用鹽衞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

(二)土鹽、硝鹽;

(三)工業廢渣、廢液製鹽。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食品衞生監督機構按照他們的職責分工,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經營食鹽量刑標準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3、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4、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利用委託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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