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筆跡鑑定能口頭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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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訴筆跡鑑定能口頭申請嗎?

民訴筆跡鑑定能口頭申請嗎?

民訴筆跡鑑定能口頭申請。提請司法鑑定主要採取書面形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方式申請鑑定,但司法人員應對其申請進行如實記載。司法鑑定申請書,應當寫明案由、鑑定對象、鑑定理由、鑑定要求、擬聘請的司法鑑定機構或鑑定人。

刑事訴訟中,偵查初期申請司法鑑定主要是偵查機關、偵查人員、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偵查中後期和起訴、審判階段,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請。刑事自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鑑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請,如果被告方有相反證據或對原告方提供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也可申請初次鑑定或重新鑑定。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有舉證權或負有舉證責任,提請司法鑑定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

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對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鑑定用、的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司法鑑定申請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必須符合司法鑑定的法定要件。

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當事人申請的司法鑑定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在訴訟中申請;由法官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而啟動;鑑定對象必須是訴訟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實方面的專業性問題。

據此,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的事項,必須是為審理案件查明事實,需要聘請或指派專家利用專門知識和手段,對各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人體損傷與機能、工程質量、會計資料等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不為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隨意啟動司法鑑定程序。

司法鑑定的啟動是司法鑑定程序的起點,也是司法鑑定制度的核心。法官對當事人的司法鑑定申請依法享有最終決定權,但既不能對當事人的申請提出嚴苛要求,也不能過於隨意,甚至濫用啟動決定權,以保障當事人司法鑑定申請權得以行使。在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官同意司法鑑定與否的理由及其程序的情況下,當事人的司法鑑定申請權被法官不當剝奪的,立法部門應當考慮通過增補程序法的規定,賦予當事人通過向法院申請複議的權利,以救濟司法鑑定申請權。

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中一方當事人對於對方所提出的證據材料有不同的意見,並且申請司法鑑定的情況之下,那麼都是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提出來的,這樣的話是可以清楚的表達自己的申請的事由,當然了,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也是可以口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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