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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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一、筆跡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當然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可以在庭審階段申請鑑定人出庭,藉助專家輔助人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而不是待法院判決後,結果對己方不利才想到重新鑑定,畢竟重新鑑定的決定權在法院,如果法院不同意重新鑑定,那就悔之晚矣。

二、筆跡鑑定一般多久出結果?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的不計入鑑定時限。

三、誰負責提出比筆跡鑑定?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綜上所述,筆跡鑑定是司法鑑定的一種,經常用於合同糾紛案件中。等鑑定結果下來後,如果對其不服,當事人有多種救濟手段,可以要求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時候,應當提供準確的檢材,重新鑑定次數並沒有限制,但是過多的話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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