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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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一、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多少年?

根據犯罪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來確定,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只有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攜帶數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並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為構成必要。倘若發生其他後果,如爆炸、火災等,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

2、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3、構成本罪的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國籍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只要行為人攜帶了上述物品之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聽勸告交出統一管理,造成嚴重後果,即構成本罪主體。

4、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會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損害而攜帶並不聽勸告按規定處理。

槍支彈藥等都屬於國家明令禁止個人私藏、個人非法持有的危險物品,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可能性,也會侵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所以一定不能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等,一旦被發現,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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