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執行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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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含以下內容:有期徒刑的期限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但是有兩種情形除外:
一是被判處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表現,二年期滿後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的有期。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拘役一個月到6個月,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
《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管制3個月到2年數罪併罰不超過3年.
《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有期徒刑的執行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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