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假結婚證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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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假結婚證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偽造假結婚證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1、偽造假結婚證的刑事責任可能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變造、買賣、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複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

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買賣、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3、主體要件

變造、買賣、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變造、買賣、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4、主觀要件

變造、買賣、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變造、買賣、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如行為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變造、買賣、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法律承認夫妻關係的公民,通常都有結婚證。結婚證需要由指定的國家部門製作、頒發,任何人、不得出於任何理由,去實施偽造結婚證的行為,且也不得明知他人售賣的是偽造的結婚證而依舊實施購買行為,否則有可能會涉嫌犯買賣、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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