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票據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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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造票據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變造票據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1、變造票據的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一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2、變造票據入罪的判斷

《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票據的;

(2)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3)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4)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二、票據的變造行為,由以下條件構成:

(1)該行為人是無權對票據事項進行變更的人。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權對所簽發的票據的有關記載事項進行變更,而其他人不具有變更票據上記載事項的權利。

(2)變造的票據是依法簽發的有效的票據,如果票據本身是無效的票據,也就不會產生票據的變造的效力。

(3)變造的事項是簽章或簽名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簽章,則構成票據的偽造行為。票據被變造後,該票據並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據。但是,在該票據上籤章的人所承擔的票據責任是不同的。這是因為票據是文義證券,行使票據權利或承擔票據義務,都是根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的記載事項,並且是以在簽章時的記載事項為準。所以,在票據上籤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據上籤章時的記載事項來確定其票據責任。那麼,對於變造的票據來説,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僅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後簽章的人,僅對票據被變造後的記載事項負責。如果不能辨認當事人的簽章是在變造前作出的,還是在變造後作出的,票據法規定,視同該當事人是在變造前作出的簽章,按原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有匯票、支票等票據的人,在指定的期限到了之後,是可以帶着票據去銀行提出承兑請求的,此請求被受理之後,承兑者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現金。任何票據的持有者,不得因為想要獲得更多的錢,就採取塗改、挖補等手段來變造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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