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集合犯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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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集合犯是什麼意思?

現在集合犯是什麼意思?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為人反覆多次實施行為的,稱為常習犯;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的,稱為職業犯;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犯罪的,稱為營業犯。

二、集合犯與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從數個同種行為構成一罪來看,集合犯與連續犯相近似,兩者相似之處在於:

其一,都具有連續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的意思傾向。

其二,數個同種行為觸犯的是同一罪名。

但兩者存在根本區別:

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為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為一罪處理,所以是處斷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集合犯的概念雖然涉及共同犯罪,也涉及罪數形態,但是,從研究集合犯刑事責任的角度看,罪數形態是問題的主要方面,在此探討集合犯比較適宜。

三、集合犯的種類

集合犯分為幾種,刑法理論上還有不同的認識。當前在刑法理論中大體有三種意見。

一是分為常習犯和營業犯兩種。

二是分為常習犯、營業犯和職業犯三種。

三是認為,除上述通行的三種類型外,結合犯也是集合犯的種類之一。

所謂常習犯,也稱為慣行犯,是指以一定的行為作為常習的犯罪,如常習賭博罪;所謂營業犯,是作為構成要件的,是為了營利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

綜上所述,集合犯是行為人具有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營利的犯意傾向,且集合犯通常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以及集合犯必須是《刑法》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為規定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規定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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