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量刑標準中明確了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一、兩高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量刑標準中明確了哪些內容?

兩高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量刑標準中明確了哪些內容?

在兩高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量刑標中明確了:

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所謂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3、“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等十個方面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其中,《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即‘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從實踐來看,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的情形較為普遍。對此,《解釋》專門針對此種情形設置了入罪標準,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是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是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兩高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量刑標準中“情節嚴重”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一是信息類型和數量。

公民個人信息的類型繁多,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後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牟利,基於此,《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三是信息用途。

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對權利人的侵害程度也會存在差異。基於此,《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四是主體身份。

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五是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兩高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量刑標準的相關內容作出了進一步的闡述,對定罪的量刑標準以及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同時也表明了對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將會從重處罰,表明了打擊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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