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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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規定有哪些?

工作是我們生活中佔了很大比例的一部分,可以説我們三分之一的時間都在工作上,我們與用工單位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保證我們的基本權益,但和一個單位之間的合同不是永久的,還是會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狀況,那麼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小編整理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規定,供大家閲讀。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規定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一般是在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關係時才會有經濟賠償,如果是員工方面提出解除是沒有經濟賠償的。經濟賠償的標準至多為12個月的工資,具體的根據個人情況而定。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請登陸本站網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可以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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