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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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規定

我國刑法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規定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4、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1)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2)逃跑、藏匿的;

(3)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嚴重情節有哪些

1、造成討薪者本人重傷、死亡的。如勞動者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引起生活無助而自殘、自殺或因無錢就醫導致傷殘或死亡的。

2、引發個人極端事件。如勞動者採用“自焚討薪”、“集體上 訪靜坐喝農藥討薪”等極端手段討要工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引發羣體性事件。如由於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造成人數眾多的勞動者通過羣體性上訪等手段討要工資,出現的破壞公私財物、危害人身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採用“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表達,應當理解為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此處的“勞動報酬”應該包括“加班費”和“獎金”,而不包括間接支付與未來兑現的社會保險。因此,儘管刑法把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列為犯罪,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仍只是行政違法和民事違法,不是犯罪。勞動者不能因為用人單位拒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而控告用人單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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