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成立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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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成立逃税罪?

逃税罪可以説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一個罪名,實踐中我們要將逃税行為與偷税行為、漏税行為相區分,雖然這些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但因為具體的犯罪情形不同,涉嫌的罪名也不一樣。那到底哪些情況下成立逃税罪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況下成立逃税罪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金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1、教唆、幫助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實施逃税行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論處。納税機關的工作人員與納税人員或者扣繳義務人相勾結,共同實施逃税行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為同時觸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屬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2、對本條第三款的處罰阻卻事由的理解:

(1)任何逃税案件必須經過税務機關處理。税務機關沒有處理或者不處理的,司法機關不得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只要行為人補繳了應納税款和滯納金,不論税務機關是否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均不能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3)只有當行為人超過了税務機關的規定期限而不接受處理的,司法機關才能追究行為人刑責。

(4)二次指因逃税受到行政處罰後又逃税而再次被給予行政處罰,才否定處罰阻卻事由的成立。

(5)關於處罰阻卻事由的規定,不適用於納税人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税款的行為,也不適用於扣繳義務人的逃税行為。

二、企業逃税法人會判刑嗎

1、需要承擔責任

2、《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中規定的一些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同時企業單位也是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而逃税罪正好就屬於這樣的犯罪,因此實踐中企業單位進行逃税的,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但此時採取的卻是雙罰制。而在認定逃税罪的時候,不能光看實際情形是否成立逃税罪,還需要看是否達到了此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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