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女方離婚請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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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女方離婚請求經濟補償?

一、什麼情況可以要求相關補償

(1) 離婚時,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只是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幫助;

(2)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可視具體情況,給予一次性幫助或長期的幫助。

(3)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4)在執行幫助期間,受資助一方另行結婚或經濟收人足以維持生活時,對已經確定的幫助費尚未執行或者未全部執行的,幫助一方即可停止給付。

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之後,一方又要求對方再給予經濟幫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當事人應當自行解決生活困難,他方不再負有幫助的義務

二、離婚時,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民法典》就離婚時夫妻間權利義務延伸而形成的一項權益保護制度。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以書面方式約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雙方已選擇了約定財產製來分配夫妻財產。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由於一方用大部分精力來照顧子女、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而這些義務本屬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由一方主要履行這些義務,勢必會影響他(她)的經濟收入。按照約定財產製,其財產權利將受到損害。因此,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離婚的時候女方往往都是在弱勢的一方,尤其是在結婚時辭去工作的全職太太,如果在離婚便沒有了生活經濟來源,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就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或者在財產分割的時候對於女方的分割部分按照多比例分配。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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