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自首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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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自首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相信許多人都有使用信用卡。信用卡可以透支使用,但同時也需要按時還款。我們在使用信用卡時應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合理使用,如果透支數額較大且無力還款,可能會由於惡意透支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我們知道,犯罪以後如果自首可以減輕刑罰,那麼,信用卡詐騙自首認定標準是怎樣的?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信用卡詐騙自首認定標準

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根據最高法《解釋》和《具體意見》的規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二、信用卡詐騙自首後如何處罰

根據現行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犯罪較輕且自首的——可以免除處罰。

2、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96條第1款明確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犯禁;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將所有的詐騙所得的財物全部揮霍,且無力償還的,或者多卡惡意透支的等等。

3、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所以個人如果透支信用卡可能會構成犯罪的,為了使刑期可以得到減輕,應主動自首,爭取從輕發落。如果信用卡透支之後無力償還,會涉嫌構成犯罪,牽涉到的數額越大,處罰也就越嚴重。小編提醒各位:使用信用卡應適度、合理,不要因小失大,如果構成犯罪可謂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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