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信用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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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通過虛擬身份騙領信用卡或者偽造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惡意透支達5000元以上的就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同時真實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並經過髮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都可認定為信用卡詐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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