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的處置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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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續犯的處置原則是什麼?

連續犯的處置原則是什麼?

連續犯原則上按照一罪從重處罰。法律明確規定多次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按照加重情形處罰,例如多次搶劫的情形;涉及數額的犯罪,法律按照數額多少設定法定刑的,由於數額可以累積計算,並能做到罪刑相適應的,以一罪處罰。

(1)刑法規定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或者雖有兩個量刑檔次但無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的,按照一個罪名從重處罰。

例如,我國刑法典第262條規定的拐騙兒童罪就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拐騙兒童罪的連續犯,只能在這個量刑檔次內從重處罰。又如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雖有兩個量刑檔次,但無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故意殺人罪的連續犯,只能在該罪的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內從重處罰。

(2)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明文規定重於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的,符合這種情況的連續犯,依照該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處罰。

例如,我國《刑法》第263條“多次搶劫”明文規定遠遠重於搶劫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連續三次以上搶劫的,即應依照加重搶劫構成的量刑檔次處罰。

(3)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對“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罰的量刑檔次,符合某種情況的連續犯,應依照有關的量刑檔次處罰。

例如,我國《刑法》第267條對搶奪罪按照基本犯罪、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分為三個量刑檔次加以規定,搶奪罪的連續犯,應根據連續實施搶奪次數的多少,依據刑法的規定,按照相應的量刑檔次處罰。

二、連續犯判定條件

連續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犯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

分開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數個舉動完成犯罪而數個舉動僅形成一個行為,就不是連續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擬毒死某乙故意將藥分三次給予某乙服食,結果將某乙殺死。某甲三次將毒藥給某乙服食的舉動,僅成立一個殺人行為,是徐行犯。

2、連續犯不僅要有數個犯罪行為

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還必須具有連續性,至於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

無連續性,應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故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為標準進行考察。行為人出於單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實施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就有連續性,否則就是沒有連續性。

3、連續犯的數次犯罪行為

是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謂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數次犯罪行為都在犯罪人的預定計劃之中。所謂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計劃,但是有一個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否則,儘管在客觀上先後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但出於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認為是連續犯。

4、連續犯實施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種罪名

如果觸犯的不是同種罪名而是異種罪名,那就不成其為連續犯。那麼,什麼是同種罪名呢?在這個問題上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在單一式罪名的條文中,觸犯同一條文為同種罪名。第二,在選擇式罪名的條文中,如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罪。這一個法條包括了幾種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是屬於具有幾種選擇性行為和選擇性對象犯罪構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人連續實施了數個不同行為形式或不同犯罪對象的行為,就可以成立連續犯。例如,某甲為同一個犯罪目的,先是偽造公文,繼而又變造證件,就可以視為數次行為觸犯同種罪名,是連續犯。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犯罪的處罰以及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處理等規定,在必要的時候我們應當對犯罪行為加以嚴厲的處罰,以保護自己的刑事法律的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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