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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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法條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1.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屬於特別規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係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盜竊槍支罪”,既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係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

2.當法條交叉時,複雜法優於簡單法

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殺人目的而實施爆炸行為,構成“爆炸罪”。刑法規定的“殺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是簡單法,而刑法規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公私財產權,是複雜的社會關係,是複雜法。複雜法規定的犯罪對社會關係侵犯的性質較簡單法更為嚴重,所以,當“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交叉時,一般選擇複雜法處罰。

3.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如我國刑事立法規定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二罪之間具有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競合關係。但刑法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顯然,“詐騙罪”規定的法定刑重於“招搖撞騙罪”。所以當招搖撞騙犯罪詐騙公私財產數量特別巨大並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招搖撞騙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時,就不能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一般原則,而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是法條競合法律適用原則在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法條競合有幾種類型?

法條競合,通常被分為以下四種:

(1)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

(3)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例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恐嚇他人,而該當於恐嚇罪,其後,果真將他人殺害,則又該當於殺人罪,此時僅論以殺人罪即為已足。

b: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例如既遂罪吸收陰謀、預備、未遂罪。在共犯則正犯吸收從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從犯。又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例如偽造貨幣行為吸收行使偽造貨幣行為。

c: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例如偽造文書、有價證券罪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罪。

(4)擇一關係:不得兩立的兩個刑罰規定,只能適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之背信罪,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佔自己持有他人財物之侵佔罪,由於侵佔行為當然含有背信的性質,則如該行為已合於侵佔之具體規定時,只能擇侵佔罪處罰。

法條競合一般來説被分為四種,第一種是特別關係,即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的關係,普通刑法本身的特別關係。第二種是補充關係,採用基本規定用於補充規定的原則。第三種是吸收關係,最後一種是擇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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