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詐騙民間借貸方面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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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詐騙辯護詞怎麼寫?

辯護詞詐騙民間借貸方面怎麼寫?

民間借貸詐騙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弟弟委託,指定李某某律師擔任涉嫌詐騙一案被告人羅某某一審階段的辯護人。通過會見、閲卷、詢問受害人及證人等,辯護人現就相關事實與法律依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涉案金額應結合銀行轉賬記錄認定,且超出法律規定比例的利息應從中扣除

起訴書根據被告人給兩個被害人出具的借條(其中,張某190萬元,李某70萬元)認定案涉金額為260萬元,有失客觀。

2、被告人向張某借款存在偽造公司印章行為,目的是讓張某相信他並借款,這屬於民事欺詐,向李某借款則不存在欺騙行為

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而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非因為客觀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害後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行為人自己的供述來證明,而應堅持客觀基礎上的主觀判斷,即在查明客觀事實的前提下,根據一定的經驗法則或者邏輯規則,推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3、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被害人借款之目的

被告人與張某原系夫妻,雖已離婚,但一直生活在一起,更重要的是,雙方育有一個女兒,由張某撫養。因此,説被告人想詐騙張某的款項,從情理上講不通,畢竟有女兒在,被告人不可能不顧及女兒未來的生活。此外,被告人還從其妹妹處借了十多萬元,至今未還,同樣説明了這個道理。

4、如果法庭最終認定被告人構成詐騙罪,請考慮如下情節,對被告人從輕量刑

被告人屬自動投案,並非被扭送到案。被告人系應受害人的要求,上門協商還款事宜,因協商不成,雙方到辦案機關要求調解,最終被刑拘。對此,有張某詢問筆錄第39頁第一段內容可以證實。

辯護人: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律師

二0一×年××月××日

二、詐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領域,發生詐騙的情況很多,嫌疑人被起訴到法院,在庭審階段,需要針對檢察院的指控做出答辯。為了減輕處罰,律師寫辯護詞要結合事實,可以提出被告詐騙數額小不構成犯罪、認罪悔罪態度好,並且積極償還欠款取得受害人諒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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