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罪輕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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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罪輕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罪輕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就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原判決對事實的基本情況未予以調查核實,依據此判決作為案件裁判依據,事實不準確

被告現在所居住的房屋是以宅基地為基礎通過人口補貼換取的安置房,其本身的性質還是宅基地,並沒有產權。在換取過程中,被告的宅基地是婚前的個人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九條的規定,婚前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宅基地置換樓房的價款應先從樓房價款中扣除,剩餘部分再進行分割,但本案中在判決書中並沒有體現該內容。

據被告人在二審上訴狀提及的房屋置換方式,兩套新樓房的價款為143581.4元,劉某某的宅基地價值為113970.5元,因此,劉某某個人財產佔兩套房產的價值為81.2%,民事判決書中將一套房產完全判給祝某某判決明顯有失公允,難免加重被告人的情緒。

二、被告人主觀上沒有拒不執行的故意

在偵查訊問筆錄中,被告人多次供述其不騰房子的原因是因為祝某某着他的錢。可見被告人並沒有故意不去履行判決,只是因為祝某某沒有把劉某某的個人財產及時給付劉某某,劉某某隻能通過該手段得到其自身的錢財,其在主觀上只是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沒有拒不執行的故意。

三、被告人客觀上並沒有出現的謾罵、用身體阻擋執行人員的行為

2015年4月13日玄某某在詢問時説2014年5月8日強制執行時劉某某採用用身體堵門口,拉扯我及我的同事及謾罵我們執法人員等手段,阻擾我們強制執行工作,但從偵查機關提交的視頻資料中並沒有看到劉某某在其中謾罵執法人員,一直在強調要講理,針對的一直是前妻祝某某,並沒有對執法人員進行相關的謾罵。在偵查機關提供的另一個視頻中顯示的只是問被告搬不搬房子,被告人對此進行回答。

2015年4月20日16時-17時30分訊問祝某某過程當中,2014年5月8日強制執行時説劉某某的嫂子還用右手打了我左臉一巴掌,但從偵查機關提供的視頻中看,並沒有用右手打她的臉。通過其視頻內容顯示,被告客觀上並沒有阻擋行為,也沒有對其前妻進行其他過激的行為。鄰居或者親朋對其執行機關一直是説講理,並沒有出現嚴重的行為。

四、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也不大,身體狀況也不好

第一,閲覽該案件,被告人從內心深處並不想要阻止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並且在某某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拘留決定書中,有承認並改正錯誤的內容(詳見刑事偵查卷宗貳卷71頁),可見劉某某有悔罪表現。

第二,某某所出具的建議停止拘留通知書中勾畫第二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與第三項(生活不能自理)(詳見詳見刑事偵查卷宗貳卷60頁),充分證明被告人因身體狀況不適宜拘留,因此更不適宜羈押。

第三,被告人犯該罪名實數無奈,主觀上,客觀上並沒有故意的意圖及故意的行為,是自身維權不當導致的結果,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也不大。另外,罪名本身所判處的法定年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建議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的判決效果要看情理、法理的相互結合,該案件是一起離婚糾紛引起的財產分割的矛盾,本身不是性質惡劣的案件,判決是冰冷的,與真實的情況會有偏差,不然不會出現在執行過程當中有鄰居、有親戚不斷的替被告人説話,辯護人請求法院在查明真實情況的基礎上,酌情做出判決。

辯護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拒不履行就是在法院判決了結果之後而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當事者想要減輕對此罪的處罰那麼也是可以寫辯護詞來為自己辯護的,但前提也是需要有合法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這樣才能得到最輕的處罰,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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