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概念和成立條件分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6.44K

正當防衞概念和成立條件分別是什麼

大家知道正當防衞的概念是什麼嗎?而成立正當防衞的條件具體又包括哪些?如果某個行為不能認定成立正當防衞的話,則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衞過當,此時行為人就有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接下來,本站小編圍繞正當防衞的相關內容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正當防衞的概念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行為。

(二)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正當防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衞,屬於假想防衞。對於假想防衞,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衞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衞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衞反擊。但在防衞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衞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衞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衞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衞;(1)防衞挑撥。是指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後藉口防衞加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衞。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衞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三)防衞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1、防衞過當的概念和特徵

防衞過當,是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其基本特徵是:(1)在客觀上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2)在主觀上對過當行為及其結果具有罪過。至於罪過的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2、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衞過當行為的罪名,應當根據具體過當行為的性質,以及行為人的罪過形式,並依據刑法分則有關條款予以確定。

對於防衞過當行為的量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具體適用該款規定對犯罪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防衞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而防衞過當的。較之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防衞過當的,前者的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損害後果與必要限度的差距。輕微過當,則罪行輕微,處罰亦應輕微;嚴重過當,則罪行嚴重,處罰相對要重。

3.罪過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後,減輕處罰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與可能性應當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衞過當,較之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衞過當,前者的處罰應當更輕。

通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已經清楚什麼是正當防衞,而成立正當防衞具體又需要怎樣的條件了吧,包括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主觀條件以及限度條件。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