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成立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正當防衞成立條件是什麼?

正當防衞成立條件是什麼?

正當防衞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衞行為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行為;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提前實施的行為是假想防衞;

3、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否則是防衞過當,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限正當防衞,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具有以下意義:

1.保障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2.震懾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輕舉妄動。

3.鼓勵公民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鬥爭。

二、正當防衞需要負責任嗎?

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正當防衞措施,不負刑事和民事責任。

正當防衞中很講究一個限度,要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限度之內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則正當防衞人是不用承擔民事責任的。

如果是防衞過當,給對方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了。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衞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衞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衞,但防衞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衞。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衞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衞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

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衞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衞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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