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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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是有發生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

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正當防衞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衞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即正當防衞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4、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衞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衞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衞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衞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衞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衞。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而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司法人員處理防衞案件的觀念,應該由原來的先根據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害結果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轉變為先對防衞行為予以肯定,然後再考慮是否過當構成犯罪。這種首先對防衞行為予以肯定的觀念,可以消除法律保護向侵害人一方傾斜的弊病。這樣的正當防衞,不僅具有法律上的屬性,而且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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