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罪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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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牽連犯罪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牽連犯罪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牽連犯罪的定罪量刑應該是按照幾個罪行中最嚴重的處罰進行定罪量刑的。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總則並沒有明文規定,《刑法》理論上的通説認為,除《刑法》分則有專門規定外,對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罰”的原則。採用這個原則處罰牽連犯的情況較多,也是主要立法模式,按照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在該最重的罪所規定的法定刑範圍內酌情確定執行的刑罰,雖然是數個罪,但不數罪併罰。

二、牽連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説,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

(二)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

(三)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

三、如何區別牽連犯和吸收犯?

(一)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三)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四)牽連犯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

(五)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牽連犯的構成要件是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應該有原因和結果的關係,同時必須要包含兩個及以上的罪行。牽連犯和吸收犯有一定的區別,吸收犯是一種罪行吸收另一種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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