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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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情節特別惡劣的認定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後,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 或者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於人。

三、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在施工作業時,應當以保證安全生產為前提,對於犯罪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或者其它情況而強令工作人員冒險作業的,顯然是屬於嚴重的安全隱患情況,極易發生嚴重安全責任事故,相關情況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來進行立案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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