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很多被拐賣的兒童被公安機關解救,使其同親生父母重逢。接到羣眾報案,公安機關人員在執法的時候,其他人不得阻撓,干涉,否則可能觸犯刑法。那麼,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什麼?小編結合有關資料給大家講一講。

一、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什麼?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指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

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聚眾阻礙,是指有預謀、有組織、有領導地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實踐經驗,只要糾集三人以上阻礙解救工作的進行,就應當認為是聚眾,構成本罪,行為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具體行為多種多樣。有的是組織、指揮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有的是砸毀、扣押解救用的車輛、器械;有的是組織、指揮眾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圍截、干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等等。無論具體行為方式如何,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解救活動是否因阻礙而中止,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響本罪既遂狀態的成立。實踐中應根據這一精神,正確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形態,以做到罰當其罪。

三、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42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告訴了大家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什麼。構成這類犯罪的,在客觀表現上面是聚集三人以上衝擊、阻礙國家機關解決婦女、兒童的行為。構成此罪的,只要行為人做出了阻礙的行為,公安機關就可以定罪。根據刑法條文規定,行為人最高可以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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