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犯罪行為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犯罪行為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聚眾阻礙,是指有預謀、有組織、有領導地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實踐經驗,只要糾集三人以上阻礙解救工作的進行,就應當認為是聚眾,構成本罪,行為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具體行為多種多樣。有的是組織、指揮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有的是砸毀、扣押解救用的車輛、器械;有的是組織、指揮眾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圍截、干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等等。無論具體行為方式如何,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犯罪行為有哪些?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解救活動是否因阻礙而中止,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響本罪既遂狀態的成立。實踐中應根據這一精神,正確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形態,以做到罰當其罪。  

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中,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為,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眾予以阻礙。這其中包含兩重內容:其一,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聚眾的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意圖聚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雖然本罪是聚眾性犯罪,但並不要求各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完全相同。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觀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構成本罪;至於其他各行為人的行為目的和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涉及到聚眾阻礙解救婦女、兒童將會涉嫌。觸犯我國的刑法。解救婦女、兒童是執法行為,任何人不得危害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具體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所做的行為來進行判斷,情節嚴重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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