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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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是否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要從以下角度綜合分析,首先要求犯此罪的人十六週歲以上,且是首要分子。其次明知對方是正在展開解決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故意阻撓。聚眾的要求是3人以上。而無論婦女、兒童是否被成功解救,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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